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华平, 重庆市科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12民初4292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华平:原告重庆市科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 渝0112民初42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华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科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3 88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被告刘华平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