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文站坤,聂华军,文战坤, 四川山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6)渝0105民初368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聂华军:关于原审原告文站坤与原审被告聂华军、四川山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一、维持本院(2016)渝0105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聂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文站坤返还借款本金34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6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借款本金18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随本清)”;二、撤销本院(2016)渝0105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原审被告四川山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审被告聂华军向原审原告文战坤返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8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3476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再审公告费900元,合计40668元,由原审被告聂华军、四川山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审被告四川山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仅对其中21530元承担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