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址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