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铭,陈建国,刘波,陈建英, 重庆鹏悦木业有限公司重庆肯亿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渝0106民初32045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内容
重庆鹏悦木业有限公司、杨铭、陈建国、刘波、陈建英: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肯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鹏悦木业有限公司、杨铭、陈建国、刘波、陈建英(2021)渝0106民初3204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重庆鹏悦木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00000元;2、判令被告重庆鹏悦木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截止2021年10月28日的违约金30000元;3、判令被告重庆鹏悦木业有限公司从2021年10月2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货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千分之三计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判令被告重庆鹏悦木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5、判令被告杨铭与被告重庆鹏悦木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被告陈建国、刘波、陈建英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其自行放弃了依法享有的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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