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京,范兵,管丽红,肖京红,周国胜,胡水莲,许祥,余爱学,文泳钦,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武汉鑫汇畅物资有限公司 ,武汉合中意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利都物资有限公司 ,武汉楚鹰物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楚鹰物资有限公司、刘京、范兵、管丽红、肖京红、周国胜、胡水莲、武汉市利都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诉你们及许祥、余爱学、武汉合中意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文泳钦、武汉鑫汇畅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电子诉讼知情同意书、电子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