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姚元芬,汪勇明, 武汉极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鄂0112民初988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内容
姚元芬、汪勇明:本院已于2021年12月29日受理原告武汉极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元芬、汪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112民初988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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