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任亚红,第三人-, 武汉奥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奥山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任亚红: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奥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亚红、第三人武汉奥山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第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如你逾期不答辩并提交证据,则视为你放弃答辩及举证的权利。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