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冯孝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1022民初186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冯孝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诉被告冯孝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1022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冯孝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截至2019年9月21日的利息2268.24元,两项合计802268.24元。并从2019年9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