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雯雯,刘俊麟, 通化市盛鹏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吉0502民初1230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通化市盛鹏商贸有限公司、刘俊麟:本院受理(2021)吉0502民初1230号原告李雯雯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吉0502民初1230号民事裁定书。裁判结果:驳回原告李雯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90.00元,返还原告李雯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江东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