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余庆华,裴健, 湖北楚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鄂0192民初6658号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裴健、湖北楚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原告余庆华与被告裴健、湖北楚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21)鄂0192民初6658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