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军,翟群飞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鄂0106民初16747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翟群飞:本院受理(2021)鄂0106民初16747号原告杨军与被告翟群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告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