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牟维军,王春,牟维平,张春保,胡红卫,胡卫红,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 ,当阳市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鄂0192民初665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春保、胡卫红: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诉被告牟维军、王春、牟维平、张春保、胡红卫、当阳市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21)鄂0192民初665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转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十五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