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孙作伟,宁宇,王丹,刘进辉,韩旭,王庆福,费玉民,曹安良,朱殿春,朱天库,王贵福,翟丽伟,徐宏,李强,陆旭,梁忠有,王国民,徐彦铭,纪洪海,张永贵,王伟,张俊民,崔宝家,闫梁军, 辉南恒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2021)吉0523民初903号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公告人
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人民法院
内容
宁宇、王丹、刘进辉、韩旭、王庆福、费玉民、曹安良、朱殿春、闫梁军、朱天库、王贵福、翟丽伟、徐宏、李强、陆旭、梁忠有、王国民、徐彦铭、纪洪海、张永贵、王伟、张俊民:本院受理闫梁军等二十四名原告诉辉南恒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崔宝家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上诉人孙作伟就(2021)吉0523民初903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宁宇、王丹、刘进辉、韩旭、王庆福、费玉民、曹安良、朱殿春、闫梁军、朱天库、王贵福、翟丽伟、徐宏、李强、陆旭、梁忠有、王国民、徐彦铭、纪洪海、张永贵、王伟、张俊民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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