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作伟,宁宇,王丹,刘进辉,韩旭,王庆福,费玉民,曹安良,朱殿春,朱天库,王贵福,翟丽伟,徐宏,李强,陆旭,梁忠有,王国民,徐彦铭,纪洪海,张永贵,王伟,张俊民,崔宝家,闫梁军, 辉南恒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吉0523民初903号 |
案由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宇、王丹、刘进辉、韩旭、王庆福、费玉民、曹安良、朱殿春、闫梁军、朱天库、王贵福、翟丽伟、徐宏、李强、陆旭、梁忠有、王国民、徐彦铭、纪洪海、张永贵、王伟、张俊民:本院受理闫梁军等二十四名原告诉辉南恒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崔宝家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上诉人孙作伟就(2021)吉0523民初903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宁宇、王丹、刘进辉、韩旭、王庆福、费玉民、曹安良、朱殿春、闫梁军、朱天库、王贵福、翟丽伟、徐宏、李强、陆旭、梁忠有、王国民、徐彦铭、纪洪海、张永贵、王伟、张俊民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