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小华,第三人-张友华,孙高泽,刘杰平,李奎兴, 重庆磊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12执异76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磊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张友华、孙高泽、刘杰平、李奎兴:本院在执行黄小华与重庆磊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小华申请追加第三人张友华、孙高泽、刘杰平、李奎兴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已审理终结。因张友华、孙高泽、刘杰平、李奎兴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12执异763号执行裁定书,本案裁定结果为:第一、追加第三人张友华为被执行人,张友华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缴纳出资款882万元范围内对重庆磊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黄小华所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第二、追加第三人孙高泽为被执行人,孙高泽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缴纳出资款252万元范围内对重庆磊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黄小华所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第三、追加第三人刘杰平为被执行人,刘杰平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缴纳出资款168万元范围内对重庆磊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黄小华所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第四、追加第三人李奎兴为被执行人,李奎兴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缴纳出资款378万元范围内对重庆磊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黄小华所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