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蔡凤仙,姜艳英,姜艳杰,姜龙,长春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兴顺分公司,刘衍海, 长春旺成经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吉民再172号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姜艳英、姜艳杰、姜龙、蔡凤仙:本院受理长春旺成经贸有限公司与刘衍海及一审第三人蔡凤仙、姜艳英、姜艳杰、姜龙、长春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兴顺分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吉民再172号民事判决书。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