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常坤, 重庆驿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03民初14691号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常坤:本院受理告原告重庆驿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常坤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03民初1469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王常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驿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的租金共计27000元;二、被告王常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驿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200元的罚款损失;三、被告王常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驿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