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龙,,陈新,陈萍,杨震,杨丽君,杨丽兵,杨杰,严婉仪,严俊平,陈宏,颜志勇,陈磊,陈伟,严福平,丁红星, 湖北孝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孝感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孝感凤山石材有限公司 ,湖北新宏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精灵门窗有限公司 ,双鸭山新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鄂09民初181号,(2020)鄂09民初181号之一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双鸭山新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严婉仪、严俊平、陈宏、颜志勇、陈伟、严福平、丁红星、陈龙、陈萍、杨震、杨丽君、杨丽兵、杨杰: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孝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孝感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双鸭山新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新宏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孝感凤山石材有限公司、湖北精灵门窗有限公司、陈新、陈萍、杨震、杨丽君、杨丽兵、杨杰、严婉仪、严俊平、陈宏、颜志勇、陈磊、陈伟、严福平、丁红星、陈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09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2020)鄂09民初181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鄂09民初1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