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江浩斌, 武汉弘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弘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江浩斌与被告武汉弘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