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艳飞,阚峰, 上海嘉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杭州顺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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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杭州顺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刘艳飞,阚峰:本院受理上海嘉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顺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刘艳飞,阚峰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你们应当在公告送达期满之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1月21日上午9时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99号)第二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们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