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晓明,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 ,重庆通冠物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晓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诉被告刘晓明、重庆通冠物流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刘晓明、重庆通冠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5630.1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5630.12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8日原告赔付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承保交强险范围内与被告刘晓明、重庆通冠物流有限公司共同原告承担赔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之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