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段川虎,陈敏,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渝0109民初1414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内容
段川虎、陈敏: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诉被告段川虎、陈敏(2021)渝0109民初1414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段川虎、陈敏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7536.08元并支付截止至2021年9月28日的利息1601.39元、欠息复利34.97元、罚款131.6元,合计69304.04元。2、请求贵院判决被告段川虎、陈敏立即支付原告自2021年9月28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和复利(罚息以67536.08元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1601.39元基数,均按照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3、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段川虎、陈敏承担。4、请求贵院判决原告对被告段川虎、陈敏名下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新桥村92号2-6(产权证号:107房地证2009字第61640号)房产享有抵押权,在被告段川虎、陈敏不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至三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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