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朝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235民初637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市云阳县宝坪镇新坝村1组11号张朝兰: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与被告张朝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235民初6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朝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本金37510元及截至2021年9月7日的利息14799.92元;并支付从2021年9月8日起,以本金37510元为基数按照贷款罚息利率9.2919%计算的利息至本息偿清之日止。如果被告张朝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6元,由被告张朝兰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在履行本判决时,被告张朝兰一并支付给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