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管伟,陆春梅,王静滔, 重庆恒春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正合嘉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恒春置业有限公司、王静滔、重庆正合嘉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管伟、陆春梅诉被告重庆恒春置业有限公司、王静滔、重庆正合嘉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诉讼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