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建,肖雄传,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鄂0192民初10031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肖雄传:原告陈建诉被告肖雄传、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鄂0192民初10031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