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叶斌,叶元琪,陈小娜,阮杏美,梁钻文,陈吟玲,尹义武,陈悦,余金学,戴成英,戴忠璇,冯伟,邵珠超,管颖,郁佳雯,袁国芬,臧山水,郭峰,何敏,姜宝荣,梁炎,刘清禄,满其银,毛雅玲,张春红,沈燕锋,师美峰,张庚华,张中华,刘业雄,赵小静,任颂远,涂国身,张林,牛庆峰,苏章华,陆茂芳,张更荣,宋雅珍,孙昌标,孙伟,谭富燕,张荣亭,孙敏,王锐,张亚兰,张瑶,欧阳玉粧,张岳烽,刘杰,夏亮,钱文娟,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银,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公告人
上海市金融法院
内容
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涂国身:本院受理原告叶斌,叶元琪,陈小娜,阮杏美,梁钻文,陈吟玲,尹义武,陈悦,余金学,戴成英,戴忠璇,冯伟,邵珠超,管颖,郁佳雯,袁国芬,臧山水,郭峰,何敏,姜宝荣,梁炎,刘清禄,满其银,毛雅玲,张春红,沈燕锋,师美峰,张庚华,张林,牛庆峰,苏章华,陆茂芳,张更荣,宋雅珍,孙昌标,孙伟,谭富燕,张荣亭,孙敏,王锐,张亚兰,张瑶,欧阳玉粧,张岳烽,刘杰,夏亮,钱文娟,张中华,刘业雄,赵小静,任颂远诉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涂国身、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4月7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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