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祥,余爱学,刘京,范兵,管丽红,文泳钦,肖京红,周国胜,胡水莲,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武汉鑫汇畅物资有限公司 ,武汉合中意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利都物资有限公司 ,武汉楚鹰物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更正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于2022年1月9日G97版刊登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诉被告武汉合中意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许祥、余爱学、武汉楚鹰物资有限公司、武汉鑫汇畅物资有限公司、刘京、范兵、管丽红、文泳钦、肖京红、周国胜、胡水莲、武汉市利都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其中“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 ”需改正为“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特此更正。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