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丁启美,第三人-鄂尔多斯璞金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通州区川姜镇海阔纺织品厂 ,乌审旗璞金酒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鄂尔多斯璞金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乌审旗璞金酒店、通州区川姜镇海阔纺织品厂:本院受理原告丁启美与被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鄂尔多斯璞金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乌审旗璞金酒店、通州区川姜镇海阔纺织品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西虹桥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