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雪华,龚少珍,伍丹, 重庆市南岸区远瞩华威课外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108民初33191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市南岸区远瞩华威课外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伍丹:本院受理原告林雪华,龚少珍与被告重庆市南岸区远瞩华威课外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伍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21)渝0108民初33191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3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