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付玲玲,樊强,贵州锦绣生态工业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郑红莉, 贵州锦秀生态工业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15民初415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州锦绣生态工业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都拉营都新路贵阳车辆厂壹号厂房): 本院受理原告付玲玲、樊强与被告贵州锦绣生态工业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郑红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15民初4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贵州锦秀生态工业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付玲玲、樊强借款530 000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3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及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其中已支付的利息336 300元在应支付利息总额中予以扣除);二、驳回原告樊强、付玲玲对被告郑红莉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樊强、付玲玲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