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昌旭,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彭昌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诉被告彭昌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