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克华,文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酉阳支行 ,酉阳县碧津堂药房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242民初465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酉阳县碧津堂药房、吴克华、文宇: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酉阳支行与酉阳县碧津堂药房、吴克华、文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酉阳县碧津堂药房、吴克华、文宇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及(2021)渝0242民初465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50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