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鲁军,鲁一龙, 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北安龙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8)渝0105民初2824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安龙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鲁军:关于原审被告鲁一龙与原审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安龙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鲁军金融借款合同,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一、维持本院(2018)渝0105民初282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二、撤销本院(2018)渝0105民初2824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第六项;三、驳回原审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原审案件受理费24462.58元,再审公告费690元,共计25152.58元,由原审被告北安龙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鲁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