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沈维平,第三人-, 重庆市隆金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博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大裕国际保理有限公司 ,北京众森联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裕国际保理有限公司、博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沈维平诉被告北京众森联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裕国际保理有限公司、博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隆金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借款期限内利息4010.95元(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6日起至2018年12月6日止,按照年利率8%计算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均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其中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8%计算,违约金按照日利率0.05%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1、2项费用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2年3月24日9时20分在本院第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案承办法官:罗涛 联系电话:67188929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