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海波,倪昌胤,户万亮, 重庆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新凯橼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105民初33127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新凯橼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渝0105民初33127号原告王海波、倪昌胤、户万亮、重庆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新凯橼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解除四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9号附30号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将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9号附30号的房屋返还给四原告;3.判令被告向四原告支付欠付的租金(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按照每月1861.31元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按照每月32883.32元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按照每月1861.31元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按照每月3834.32元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按照每月29882.32元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按照每月34856.32元的标准计算);4.判令被告向四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自合同解除次日起至被告返还房屋日止,按照每月34856.32元的标准计算);5.判令被告向四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被告拖欠的租金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的标准计算);6.判令被告向四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90000元;7.判令被告向四原告支付违约金93066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3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