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柏自武,王世军,陈华学,刘自福, 重庆聚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21)渝0109执异277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世军、陈华学、刘自福、重庆聚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柏自武与重庆聚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自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柏自武以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 重庆聚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即第三人王世军、陈华学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09执异277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已依法裁定:一、追加第三人王世军、陈华学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王世军在900 000元范围内、陈华学在600 000元范围内,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柏自武履行本院(2020)渝0109民初7598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应由 重庆聚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行而不能履行的义务。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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