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通秀,崔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重庆市崔太明健康信息咨询服务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渝0103民初922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2021)渝0103民初9225号梁通秀,崔建,重庆市崔太明健康信息咨询服务部:本院受理上诉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上诉人梁通秀,崔建,重庆市崔太明健康信息咨询服务部(2021)渝0103民初922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1、撤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03民初92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被上诉人3对被上诉人1、被上诉人2所欠上诉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梁通秀,崔建,重庆市崔太明健康信息咨询服务部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