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姚强, 武汉赛洛神商贸有限公司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逻经济开发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赛洛神商贸有限公司、姚强(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逻经济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第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阳逻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