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峰,夏茂洲,徐晓春,武昌分公司, 武汉居然之家家居市场有限公司 ,武汉居然之家家居市场有限公司武昌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夏茂洲、徐晓春:本院已受理原告高峰诉你们及武汉居然之家家居市场有限公司、武汉居然之家家居市场有限公司武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居然之家商品销售合同》,并退还原告合同费用5.1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3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