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高峰,夏茂洲,徐晓春,武昌分公司, 武汉居然之家家居市场有限公司武汉居然之家家居市场有限公司武昌分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内容
夏茂洲、徐晓春:本院已受理原告高峰诉你们及武汉居然之家家居市场有限公司、武汉居然之家家居市场有限公司武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居然之家商品销售合同》,并退还原告合同费用5.1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3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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