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肖继华,左双琪,冯子豪,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武汉勇龙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鄂0116民初11730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左双琪、冯子豪:本院受理原告肖继华与你、武汉勇龙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116民初117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横店法庭(电话:027-61762047)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