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大伟, 漯河市爆米乐食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691民初254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襄阳市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漯河市爆米乐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刘大伟与你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691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大伟购货款759.19元,并十倍支付原告刘大伟赔偿金7591.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