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秦丽,武汉恒信和房屋代理有限公司吉庆街分公司,吉庆街分公司, 武汉恒泰信和房屋代理有限公司武汉恒泰信和房屋代理有限公司吉庆街分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鄂0103民初5456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内容
武汉恒泰信和房屋代理有限公司、武汉恒信和房屋代理有限公司吉庆街分公司:原告秦丽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103民初5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武汉恒泰信和房屋代理有限公司吉庆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秦丽支付租金14800元;2、被告武汉恒泰信和房屋代理有限公司吉庆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秦丽支付违约金3200元;3、被告武汉恒泰信和房屋代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恒泰信和房屋代理有限公司吉庆街分公司不能偿还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补充偿还责任;4、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武汉恒泰信和房屋代理有限公司吉庆街分公司、武汉恒泰信和房屋代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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