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忠强, 神木市天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神木市晶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神木市国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绿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发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保险费纠纷
公告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神木市国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绿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神木市晶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刘忠强、神木市天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发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一神木市国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二上海绿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三神木市晶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刘忠强、被告五神木市天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六陕西发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支付欠款121,903,783.35元(含欠款本金及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利息);2、判令被告一按照年化利率7%,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第1项诉请金额全部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截至2021年11月29日利息合计7,775,826.34元);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于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总金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被告六履行股东义务,促成被告一全额支付第1项、第2项诉请金额;5、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二所持有的被告五5.1%股权行使质权,并以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6、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三所持有的被告五94.9%股权行使质权,并以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7、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五名下的固定资产(详见证据目录第4项)行使抵押权,并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8、判令基于被告二对被告五所享有的53,487,500元应收账款,由被告五直接向原告清偿;9、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变卖费、差旅费、公证费、律师费等)由六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2年3月15日14时在第三十二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周清。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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