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钱菊生,闫露, 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重冶阳逻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逻开发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1民初3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闫露:本院受理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逻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武汉重冶阳逻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钱菊生、闫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鄂01民初3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