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玉蓉, 成都市青白江区珂彤依日用品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市青白江区珂彤依日用品经营部:本院受理宋玉蓉诉成都市青白江区珂彤依日用品经营部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分部(上海市康定路1111号)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