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闵春田,刘杰(,刘杰,刘钻, 武汉锦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杰、刘钻、武汉锦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闵春田诉刘杰(xxxxxxxxxxxxxxxxxx)、刘钻(xxxxxxxxxxxxxxxxxx)、武汉锦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闵春田的诉讼请求:1.刘杰、刘钻向闵春田支付工程款1306654.2元,并赔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306654.2元为基数,按年息率6%,从2015年1月1日起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为444262.43元;以1306654.2为基数,按年息率3.85%,从2020年8月20日起算至2021年8月19日止,为50306.19元;以1306654.2元为基数,按年息率3.85%从2021年8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2.武汉锦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应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刘杰、刘钻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