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崔如意,小淘器公司,伯乐公司, 上海伯乐工场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项城市南顿镇行知学校 ,上海小淘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0115民初52187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小淘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伯乐工场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项城市南顿镇行知学校诉被告上海小淘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小淘器公司)、上海伯乐工场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伯乐公司)、崔如意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115民初52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小淘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22万元并支付资金损失(以22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LPR计算);二、被告伯乐公司对被告小淘器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在出资不实的70万元及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LPR计算)范围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