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金雯,王海英,钱昳丽,金轶美,金光伟,第三人-,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三佳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公告人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内容
金光伟:本院受理原告金雯、王海英与被告钱昳丽、金轶美、金光伟、第三人上海三佳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该起诉状要点为:1. 判令上海市闵行区航华一村172号102室房屋由原告金雯继承所有;2.判令第三人上海三佳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协助将上海市闵行区航华一村172号102室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你应当在公告送达期满之后的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5月26日9时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七宝人民法庭(上海市闵行区沪松公路460号)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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