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勇,王海霞,王日根, 上海天元锰业有限公司 ,扶全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02民终11103号,(2020)沪0151民初8617号,(2019)沪0115民初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海霞,王日根: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天元锰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勇、王海霞、王日根,原审第三人扶全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2民终1110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0)沪0151民初8617号民事判决;二、王勇、王海霞、王日根分别在840万元、120万元、24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扶全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在(2019)沪0115民初31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共计247,464.76元;三、王勇、王海霞、王日根分别在840万元、120万元、24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扶全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未按照 (2019)沪0115民初3143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王勇、王海霞、王日根支付上海天元锰业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1,500元。以上款项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312元、保全费1,857元、公告费5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12元,均由王勇、王海霞、王日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