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春锋,第三人-姜平,瞿孝友, 上海际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姜平、瞿孝友: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际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春锋,第三人姜平、瞿孝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沪杭公路2451号柘林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