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松, 上海市奉贤区友春水产批发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松: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市奉贤区友春水产批发部与被告刘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奉城法庭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